2019/06/17

6/12「開創有競爭力的法律環境」研討會

  在過去十幾年來,我國經濟表現雖不乏亮點,但亦有不盡如人意之處。造成此一情形之原因當然極為複雜,而法律環境的有待改善常被認為是重要原因之一。有鑑於此,台大法學基金會本於弘揚法治之創會宗旨,主辦「開創有競爭力的法律環境」研討會,並由臺大法學院與常在法律文教基金會協辦。研討會於612日於臺大法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行。

  此次研討會首先由台大法學基金會董事長林秋琴律師與臺大法學院院長曾宛如教授作開場致詞。林董事長提到台灣近年經濟發展趨於遲緩,昔日「亞洲四小龍」之一的光環已不在,外人直接投資的減少與法規的落後是主要原因,希望能藉由此次研討會探討如何透過稅制、勞動與投資法規提高外人投資誘因。曾院長亦提到參考新加坡近年的經濟發展在東南亞國家中居於領導地位,法律是一切發展之基石。台灣長久以來法規過於保守,除了可以像新加坡經驗學習外,期望這次研討會也能激發不同想法。

  第一場研討會為稅法,以《產業人才競爭的稅捐法策略與應注意面向》為題。由台大法學基金會徐小波董事主持、臺大法學院柯格鐘教授報告,以及財政部賦稅署李慶華署長與傅欣儀律師與談。

  柯教授報告中首先提到國家之稅制,除了有稅收之財政目的外,還有鼓勵或調整政策發展之考量。長久以來,稅務優惠就被我國用來作為促進產業工具,但欠缺執行成效檢驗機制。現今國家競爭之關鍵不外乎在於資金技術、知識競爭與專業人才稅捐,柯教授以專業人才稅捐為切入重點,探討稅捐優惠如何能提升競爭力。稅捐優惠主要有稅基扣除與稅額扣抵,前者相較後者在累進稅率制之下產生加乘作用,有強大的優惠效果,但若企業經營虧損則較無法享有稅捐優惠帶來之利益。

  再來柯教授檢視我國對於企業人才相關之稅捐優惠,歸納後列出五項:一、員工薪資、培訓費用稅捐優惠。二、員工宿舍、住宅之稅捐優惠。三、員工分紅緩課或面額課稅優惠。四、員工退休金提列準備之稅捐優惠。五、外籍專業人士薪資所得特別優惠。這些稅捐優惠政策,如員工宿舍或住宅仍須建築法規相配合、面額課稅優惠也有證所稅相關問題,以及外籍專業人士薪資所得特別優惠也需注意是否會造成本國與外國勞工的不平等待遇?其考量與專業之關聯性何在?這些都是未來需要考慮的議題。

  與談人李慶華署長贊同柯教授主張,同樣認為人才競逐是重心,並提到目前稅改已修法之項目有:綜所稅改革(提高扣除額、降低最高稅率)、員工分紅緩課與採面額課稅(分紅費用化、時價計算等)。至於外籍專業人士稅捐優惠之平等原則問題,李署長表示稅捐優惠僅有三年之短實施期間,不至於對於外籍專業人才過度優惠而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另外李署長補充向現場介紹「稅式支出評估」,稅式支出評估為隱藏性優惠政策,相關部會須對租稅減免政策評估會損失多少稅收?未來會誘發多少效益填補?並經財政部複評後受立法院與公眾監督。

  與談人傅馨儀律師先列出現行企業常見租稅優惠類型,可見於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接著傅律師認為吸引外籍專才來台政策應有幾個主要面向:鬆綁工作及簽證及居留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核發「就業金卡」、鬆綁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最後傅律師結論認為納稅是應盡的義務,輕稅簡政以及合理的稅制才能長治久安。

  現場問答部分,徐小波董事就真假外資判斷與企業補貼相關議題對柯教授提出疑問。柯教授認為外資之判斷應依照設立國法為主要判斷,並以實際營運地點篩選,例如BVI等所謂「紙上公司」則應該加以排除,避免國際避稅情形發生。此為國際上趨勢,我國亦應參考相對應措施。另外就補貼政策,我國需要謹慎考量是否採用,避免不透明且對單一產業補貼,否則可能有違反WTO不公平租稅競爭之疑慮。

  第二場研討會為勞動法,以《工時規制鬆綁是提升競爭力的唯一解方?從日本之經驗談起》為題。由臺大法學院廖義男教授主持、臺大法學院徐婉寧教授報告,以及勞動部劉士豪政務次長與蔡惠娟律師與談。

  徐教授從近幾年勞基法修法歷程出發,提到一直以來由於實務上週休二日實施不彰,故於2016年創設之「一例一休」,乃至於2018年勞動部提出四不變(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率不變)與四彈性(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即被多數外界所稱「勞基法修惡」之修法,指出現有工時制度僵化、欠缺彈性且複雜,台北市美國商會與歐洲在台商務協會與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均曾撰文提出建言。為鬆綁僵化工時制,勞基法第84-1條修法賦予除外規定,勞動部亦於今年523日公告,認為月薪達15萬以上之管理監督人員適用本法第84-1條之規定。至於這樣的修法是好是壞?是否能保障勞工權益外提高企業競爭力?徐教授接著從日本工時規制之鬆綁談起。

  日本政府曾主張修法擴大裁量勞動與高度專業勞動制,但被批評更易造成過勞現象。2018年國會通過了「關於為了推動工作方式改革而整備關係法律之法律」(「働き方改革を推進するための関係法律の整備に関する法律」),並將於20194月漸次施行。本法案內容為多個法律之制定或修正所達成,主要內容有三大方向:工作方式改革之綜合且持續的推動、長時間勞動的修正與多樣而具彈性之工作方式的實現、不區分雇用型態之公正待遇之確保。

  其中與我國勞基法84-1條工時除外制有關聯之修法為日本勞基法第41條規範,該條規定得排除者有「個人經營之農業、畜產及水產業的從業員」「監督管理者」、「處理機密事務者」與「從事監視或斷續性工作者」,另外該法41-2條更創設「高度專業勞動制」,金融商品的開發、交易、分析、諮詢與研究業務等不接受雇主具體之指示的高度專業行業可以不適用勞基法所定之工時、休息、例假,以及深夜勞動之工資加成規定的制度,但需要職務被明確規定且基於與雇主間之書面或其他厚生勞動省令所定方法達成之合意,且預計支付年薪需超過相當於基準年間平均報酬額之三倍而由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之額(目前為年薪1075萬日圓)。

  結語部分,徐教授首先指出,在日本從2013年的產業競爭力會議中提出工時規制改革的議題後,勞動政策決定過程向來具有由公益委員(如專家學者)、勞方委員,以及資方委員三者構成之機制決定的特徵,除了可以避免勞資以外的外部壓力,也可以取得勞資間的平衡而為政策的決定。另外日本於工時規制鬆綁的同時,以法律明定延長工時的上限,並對違反者科以刑事罰,且課以雇主掌握勞工工時狀況的義務,在鬆綁工時規制的同時,亦能兼顧勞工身心健康,抑制過勞的發生。最後徐教授認為,台灣對於工時規制向來遠較日本嚴格,雖然可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來擴大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而無須透過勞基法的修法來進一步鬆綁工時規制,但於責任制工時導致過勞的職災認定日漸增加的情況下,在工時規制鬆綁與提升競爭力間的關係尚未能確認的情況下應審慎為之。

  與談人劉士豪次長從實務觀點出發,認為勞基法便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時間需合理,但何謂合理?從公部門訪視、調查一般企業後,發現實務的難處在於佔大多數之中小企業廠商對於現行法規的不熟悉,因此主管機關的政令宣導是必須的。此外被外界所批評的勞基法84-1排除工時制規定,次長說明此制度需指定行業,並要求雇主與勞工簽訂特約,同時也並非完全排除勞基法,外界的批評可能過於速斷。

  與談人蔡惠娟律師之客戶多為資方,認為對於外商投資意願而言,勞工之工時制是經營的法令遵循成本之一(如資方有製作出勤紀錄義務),雖然工時制過鬆將形成對於勞方保障不足,但若是過嚴,除了造成勞資緊張外也可能影響投資意願,進而在大環境中影響招商競爭力。另外目前無待勤時間規定,以蔡律師客戶多為科技業而言,許多工程師需值班顧精密機台因應突發狀況,但若沒突發狀況時無須進公司,勞工可自由移動,此時該時段究竟是否屬於待勤?則有法規的灰色地帶。未來修法需要考量產業別不同會有不同的勞資現況,而有不同的工時規範,才能提高投資意願。

  現場問答部分,劉次長首先回應蔡律師與談,認為法遵成本本為必要支出,雇主應以科技提升打卡機制以降低法遵成本。對於待命時間之判斷,實務上多以勞工可自由移動作為切割。現場民眾則詢問蔡律師如何解決實務上雇主強迫勞工造假打卡紀錄以符合勞基法要求之現象?蔡律師認為主管機關可透過其他技術如監視器或電腦使用紀錄蒐證,不應全然相信出勤紀錄。

  第三場研討會為投資法規,以《開放外資之法制設計─評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為題。由臺大法學院曾宛如院長主持、臺大法學院蔡英欣教授報告,以及經濟部投審會楊淑玲副執行秘書、美商安麗日用品公司陳言博法務經理與林嘉慧律師與談。

  蔡教授的報告首先引用FDI世界銀行於2018發表之經商環境報告,台灣雖排名13名,但跨境貿易仍待加強,亟須改善外人投資環境。相關法規《外國人投資條例》自1997年來未曾修正,一律採取事前申請核准,審查該投資是否屬於限制投資或是否構成跨國併購,缺乏彈性。因此目前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中放寬改採「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制度,預計將有85%案件無須事前申請核准,是值得贊同的修法方向,不過仍需要與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之建構互相搭配。

  蔡教授進一步引用OECD2009年發布「投資接受國與國家安全相關投資政策方針」報告,該報告提出國家投資法規應符合無差別待遇、透明度或可預測性、適度監管原則及可問責性等四原則。並深入介紹美、日兩國外資投資法規,指出兩國共通處為近期修法均擴大對國家安全所涵蓋之範圍(但界定係一高度政治性之決定),而日本之特色為適用不同程序之投資類型規範明確、不服審查結果之行政救濟設計,但因為無特定審查機關,透明度或可預測性不夠明確,且事後監督機制不明。而美國原則採自願申報,賦予總統及CFIUS(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相當之權力,同時受到國會監督,不過審查程序不公開。總結來說,蔡教授認為若採日本模式,則事前法規明確,審查空間相對縮小;採美國模式,即有提高審查機關組成層級之必要。

  最後蔡教授評析目前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肯認修法方向正確。目前修法方向主要有:簡化投資程序(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擴大適用主體及投資行為類型(例如以協議方式取得控制力)、建構事後管理機制及明確化外人投資之轉讓程序、違反條例之罰則規範(例如停止其股東權),皆能提高外資投資意願。此外,除禁止投資業種或限制投資業種外,如何認定「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將會是討論重點。

  與談人楊淑玲副執行秘書代表經濟部投審會,介紹本次修法草案之背景、目的與重點。首先針對敏感的「陸資」部分,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採外資與陸資雙軌分流。修法背景方面,誠如報告人蔡教授所言,本法已近20年未修正,已不合現階段投資情勢所需,且為回應外資對於僑外投資審查制度之透明度、可預測性及審查時間之修正建議,而有此次修法草案。而修法重點方面,本次主軸主要有簡化程序、透明與可預測、強化管理措施三面向,改採「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並明確審查程序及期間,申請程序中之文件補正、駁回更為迅速明確,與「擴大投資定義」、「明定專業代理人制度」、「增訂主管機關之事後管理權限」與「罰則之多樣化及彈性化」等管理措施之強化。

  與談人陳言博經理以其先前於公部門與現在於外商之工作經驗,認為外商最在乎之投資要素不外乎「開放、保障與可預測」,肯認此次修法草案方向,但認為本法其實僅具有基本法性質,針對不同行業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態度也會影響外商投資意願,未來仍有努力空間。例如未來將可能面對外資認定與VIE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否有漏洞之風險。最後,法規與國際接軌與調和也是需要重視,如與日本已簽訂之台日投保協議是否有需要重新磋商之情形,也需一並考量。

  與談人林嘉慧律師認為,我國外國人投資條例對於外商而言較為抽象,可預測性成份較低。多少將影響投資意願。另外針對投資後的保障,徵收之部分,現行條例第1314條規範於草案中將被刪除,可能也會降低可預測性而影響外商投資意願。最後,林律師認為外資之進入,除了經濟部投審會之審查外,尚有針對不同產業之主管機關之審查因素,例如央行的熱錢管制、國安機關的國家安全考量等,但這些因素在本法立法意旨內卻看不出來,林律師強調這樣的立法模式缺乏明確性與透明度,未來是否透過修法或是其他措施因應此現象,值得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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