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史與展望

沿革與院史

法律學院原為法學院下之法律學系,經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舉行之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通過升格為院,並經教育部同意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將原法學院分設為「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但因院址未確定的關係,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兩院始正式分立。 法律學院原為本校前身「台北帝國大學」下「文政學部」之「政學科」。二次大戰後,本校改稱「國立台灣大學」,而文政學部亦分立改設為「文學院」、「法學院」,法律學系與政治、經濟等學系同隸於「法學院」之下。法律學系原不分組,民國四十二年因受司法行政部之委託,加設「法律專修科」。二年後,併入法律系為「司法組」;而改稱原法律學系為「法學組」。其後分組對外招生,兩組課程重點內容略有差異,司法組增授審檢實務科目,而法學組則加開英美法之課程。民國七十九年,復為適應快速之社會變遷與財經需求、培育專業人才,又增設財經法學組。是法律學系目前共設有法學、司法、財經法學三組。

民國四十四年,本校奉准增設法科研究所碩士班,分為公法組與經濟理論組,次年改設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三研究所。為強化法律學研究所之教學、專精學術領域之研究,於民國五十九年在碩士班下分設基礎法學、公法與民刑事法等三組,七十九年再將原民刑事法組劃分為刑事法與民商事法二組;嗣後,為因應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並於九十二年起再增設財稅法組與經濟法組二組。博士班則成立於民國六十年,於民國六十三年起正式招生。

民國四十九年台灣大學夜間部創立之初即設有法律學系,爾後民國五十六年,夜間部改行新制,法律學系亦加入招生,附設夜間部,修業年限為五年,修滿部定學分後亦授予法學士學位。民國八十一年夏,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再將原僅屬推廣教育性質之夜間部併入日夜兩部制之第二部。民國八十六年,再改為「進修教育學士班」,現改稱「進修學士班」。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法律學院正式成立,除原有系所外,並積極推動科際整合法學教育,奉准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新設「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並正式招生。

院史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1928~2000)--台大法學教育的回顧

序言

第一章 法學教育建置沿革

第二章 課程與教學

第三章 教師群的組成及其活動

第四章 學生組成及其學習生涯

第五章 對台灣社會的貢獻

大事紀

**以上所載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係由本院王泰升教授撰寫,業於2002年6月出版 ,如需引用,敬請註明

現況與展望

在研究方面,法律學院將以各個研究中心凝聚院內教師專長,鼓勵以跨領域方式,發展具有前瞻性的議題,並舉辦大型的學術發表會。以使「台灣法學領航者」的自我期許,能透過這些研究成果來展現。

同時積極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建院後已與德國漢堡大學、日本名古屋大學及北海道大學簽約,加強雙方學術交流。尤希望藉此將台灣法治經驗,帶入國際學術界,使台大法律學院成為國際級法學研究重鎮。建院後亦曾與美國The Mansfield Center for Pacific Affairs合辦The Rule of Law in Taiwan研討會,類似的國際研討會正規劃中,未來將陸續舉辦。

在教學方面,新設的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將開辦學士後法學教育。以台大法律學院多元的師資,優異的教學內涵,此新設研究所盛況可期。且對於這批兼具法學以外專長的法律專業人員,不僅期待其成為律師司法官等實務人才,更期待有些能成為學術研究工作者,為台灣法學界注入新的活力。至於八個研究中心,若能累積相當的學術成果,將來可轉型為從事教學的研究所。

調整本系既有教學目標及教學方法,也是未來工作重點。向來的分科教學固然內容紮實,但真正要解決實例時,須具備全方位的學科能力,尤其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故課程設計宜反映此需求。此外,教學內容上宜兼顧或整合歐陸法系及英美法系。研究所教學則應強化論文發表機制,並鼓勵師生間透過學術討論會,為知識上及情感上的交流。

在與畢業校友的連繫方面,仍將充分發揮台大法學基金會的功能。除希望校友能為籌建新院舍一事,共襄盛舉,踴躍捐助,以達校方所要求的自備款;亦構思應如何回饋校友厚愛,不論是溫馨的聯誼,或法學新知的提供,均是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