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訊息

本院碩士班國際法組郭尚恩同學於5/22(五)舉行論文發表,研究相當精采,探討2024年由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作成的氣候諮詢意見,除了該意見本身的核心問題之外,更關注多元行動者如何參與諮詢意見的形成,以及與法庭之間的互動關係。 一、 諮詢意見的法律背景與程序啟動 本次諮詢意見案的源起,可追溯至 2021 年「小島國關於氣候變遷與國際法委員會」(COSIS)的成立。COSIS 於 2022 年 12…
中心在5/20(三)特地邀請到臺大風險中心主任、國發所教授周桂田老師分享於2025年出版的新書《Taiwan in Net-Zero Transition: An East Asian Perspective on Developmental…
國際海洋法法庭氣候諮詢意見—以多元行動者之互動為中心 報告人︰郭尚恩 指導教授︰張文貞教授 時間︰民國1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11:00-13:0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 萬才館三樓 2305室
【活動宣傳】 機會難得,中心邀請到長期合作的夥伴臺大風險中心主任、國發所教授周桂田老師,蒞臨中心分享他去年由Routledge出版的最新力作《Taiwan in Net-Zero Transition》(臺灣的淨零轉型)。周老師在書中探討臺灣面對淨零轉型的因應特色,並指出發展型環境主義(developmental environmentalism)在東亞脈絡的內涵。精彩可期,無需報名,誠摯歡迎大家來聽~~ 時間:2026/5/20 (星期三) 14:00-16:0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
中心於4/17邀請王郁云律師,分享她在國際非政府組織「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的實習經驗。王律師提到該組織如何結合法律訴訟、政治倡議與專業培訓合而為一的策略,在東南亞湄公河流域對抗跨國企業的侵權行為。藉由跨國法律救濟的多元途徑,以及對於在地的量能建構與培力,克服地理、語言與政治的重重障礙,實現權利保護的目標。 一、 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限制與應對 其實,這些國際參與對於台灣而言,並非這麼理所當然。在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時,台灣人時常面臨國際地位的限制,需要透過有創意的方式。不過,這種國籍限制在區域性或周邊組織的活動較不明顯,通常可以組織名義直接參與,較不會針對國籍進行干預,也意味著多層次的國際參與空間,能為台灣提供更多發揮的機會。 二、 EarthRights International的核心策略 ERI 成立於…
中心於4/10(周五)舉辦這場由謝佳恩同學的碩士論文發表,以「氣候治理網絡之形塑與重構:南韓與尼泊爾之比較」為題目。該報告不僅深入剖析了兩個國家在迥異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脈絡下,如何形塑氣候治理的方式,並探討藉由各自所發展出的氣候訴訟,法院可以扮演的角色。從比較研究的角度,選擇這兩個國家對於區域(亞洲)氣候治理的理解,以及作為特定類型的典範而言,均具有相當程度的研究價值。 一、兩國氣候治理模式的對比 * 南韓(北方國家代表示範):氣候治理模式呈現經濟至上、強勢政府主導的特色。其氣候政策長期依附在經濟發展框架下(如李明博時期的「低碳綠色成長」),並由總統直屬委員會高度集權統籌。其核心課題在於面對較活絡的公民社會,政府如何平衡產業界(財閥)利益與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 尼泊爾(南方國家代表示範):屬於「最低度開發國家」,政府效率與公民社會量能較為脆弱且經歷過政治動盪。在氣候治理上高度依賴國際外援與專案式計畫,其核心焦點不在「減量」而在「調適」(Adaptation)。 二、氣候治理下司法的功能與角色 * 南韓憲法法院的制衡功能:憲法法院在 2024…
氣候治理網絡之形塑與重構:南韓與尼泊爾之比較 報告人︰謝佳恩指導教授︰張文貞教授時間︰民國1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10:30-12:30地點︰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 萬才館三樓 2305室 南韓及尼泊爾兩國在政治體制、經濟發展與社會文化條件上存在顯著差異,兩國之氣候治理卻皆在2000年代初期逐步展開,並於其後發展出以「框架訴訟」為特徵之氣候訴訟實踐。隨著司法權之介入,氣候治理原本由行政機關主導之網絡結構,因而納入一具高度影響力之制度性行動者,並有進一步改變既有治理互動模式之可能性。本文將基於兩國之政治、經濟與文化脈絡基礎,分析並比較南韓及尼泊爾氣候治理特徵之異同。
2026/3/20 中心舉辦一場學士論文發表會,地點在環續中心,空間不大,卻充滿了氣候議題的關懷與學術討論的氣氛。由中心主任張文貞教授指導的大學部學生林佳緯同學,從俄烏戰爭作為案例出發,深入探討武裝衝突與氣候變遷之間複雜的互動關係,並嘗試在國際法框架下尋求責任規範的突破。 一、研究背景:武裝衝突與氣候變遷的惡性循環 報告首先指出武裝衝突與氣候變遷存在著惡性循環。一方面,武裝衝突本身會產生大量溫室氣體排放,並破壞國家進行氣候「調適」(Adaptation)所需的基礎設施與治理能力。另一方面,氣候變遷導致的極端氣候(如野火、乾旱、水災)會造成資源稀缺,進而引發或加劇武裝衝突。報告人將評估框架分為四個面向: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調適、損失與損害、以及全球氣候治理。 二、戰爭的氣候代價:事實與數據 以俄烏戰爭為例,數據顯示戰爭前三年的碳排放量高達2.368 億噸,相當於奧地利、匈牙利、捷克與斯洛伐克一年的總排放量。排放來源包含直接排放(如砲彈發射、軍事武器製造、燃料消耗)與間接排放(如民航機避開戰區繞道、以及佔比極大的戰後重建)。此外,戰爭也會導致國際氣候數據中斷(如北極科研合作中斷),並排擠氣候調適所需要的資金來源。 三、現行國際法的規範義務與限制 從規範義務的層次來看,報告人首先援引「國家責任法」(ARSIWA)框架,探討國家違反國際法義務時的責任,例如停止非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金錢賠償。在國際人道法中,《第一附加議定書》中雖已明確禁止造成「廣泛、長期且嚴重」的環境破壞,然而此設下的責任門檻極高且充滿人類中心主義,難以適用於一般軍事活動產生的碳排放結果。另一方面,雖然針對基礎設施(如大壩、能源設施)的攻擊仍受到諸如比例原則與預防原則的規範保護,但「兩用物體」(同時具備民用與軍事用途)的認定在實務上具有爭議性。佔領國禁止對其領土進行資源掠奪(如大規模伐木),並有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的積極義務。至於在國際人權法下,因戰爭而加劇的氣候風險,則可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水權與食糧權等。 四、法律的擴張解釋與未來展望…
很高興能夠有關注氣候變遷議題的青年學子,持續產出研究論述。這次活動難得是由學士班的學生,聚焦討論國際武裝衝突下的氣候變遷責任,展現中心期許跨世代、跨國家、跨領域的議題整合量能。 主題:武裝衝突國家的氣候變遷責任:以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為例 報告人:林佳緯(臺大法律系四年級) 指導教授:張文貞教授(臺大法律學院) 時間:民國115年03月20日 星期五 11:00–13:0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 萬才館三樓 2305室…
第 1 頁,共 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