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2

學生活動經費申請補助審理原則

臺大法律學院導師費使用暨學生活動經費申請補助審理原則

93年1月14日 92學年度1學期第8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2、5、7條

93年3月3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1條

95年12月6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1條、修改條號字體

100年3月1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1條

101年9月1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名稱及全文

101年12月1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2條

102年3月20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2、12條,增列第13條

107年3月2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第6條

第一條

98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本院每一導生之導師費為770元。各級導師費分配原則如下:院主任導師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20元、系所主任導師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50元、班級導師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700元。

班級導師費部分,每位導師之鐘點費每一學期每一導生150元,其餘(每一學期每一導生550元部分)由本院統籌運用。

有關本院導師費使用暨學生活動經費申請之補助,由本院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原則辦理。

第二條

本院導師費使用暨學生活動經費申請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生活動經費(項目編號2-1-a)、與課程相關之活動(項目編號2-1-b)及院方所辦聯合導生會(項目編號2-1-c)之補助。

二、學生學雜費援助金之補助(項目編號2-2-a)、清寒學生慰問及助學金(項目編號2-2-b)、外籍生助學金(項目編號2-2-c)。

三、導師活動之補助(項目編號2-3)。

四、國際性院層級有關學習、教學、觀摩活動之補助(項目編號2-4)。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對本院導師及學生有益事務(包括活動及設備等)之補助(項目編號2-5)。

第三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一款「學生活動經費」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  研究生舉辦研討會: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為10萬元(項目編號2-1-a-1)。

二、  本院法律學系系學會、法律學系研學會、科法所所學會常年例行性活動: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為20萬元(項目編號2-1-a-2)。

三、  各班學生活動、學生刊物、學生球隊之活動: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20萬元(項目編號2-1-a-3)。

第四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一款「與課程相關之學生活動」之補助,應以具有輔導學生性質之課程活動為原則,例如:

一、課程參觀活動。

二、邀請共同教學。

三、本院系所方或個別教師舉辦之演講活動。

四、本院系所舉辦之教師教學改進、學生輔導研習活動。

五、本院師生運動及趣味活動。

第五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學生學雜費援助金」之補助對象為本院清寒學生或經本會認定符合急難情況之學生,每一學期每位學生之援助金上限為該生於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總額,本會得視情形為全額或部分之援助。本項援助金每學年補助總額上限為30萬元。

申請援助金之學生應與本院簽訂契約,約定其償還期限、方式與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契約格式及內容由本會另行訂定。

本會對於獲得本項學雜費援助之學生,得斟酌其經濟情形,於其畢業時,免除其全部或一部之償還義務。

第六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三款「導師活動之補助」,應由導師依本原則提出申請,檢具支出憑證,實報實銷。自101學年度起,每位導師補助金額以每一學期每一導生300元為上限。

第七條

本原則第二條第四款「國際性院層級有關學習、教學、觀摩活動之補助」對象為院級交換生,由本院依互惠原則,補助其來台學習華語費用(限本校語文中心華語研習班),每人以補助兩期華語課程為限。本項目每學年補助總額為12萬元。

第八條

本原則第三條第三款「各班學生活動」之補助,應以促進學生之學習與成長、促進師生溝通、培養學生之團隊精神與自治能力、提升學生對社會之關懷為補助宗旨,補助原則如下:

     一、優先補助全院或全系、所性學生活動。

二、   申請補助者舉辦學生活動,應延請本院教師為指導老師,並指定本院學生(至少一名)為負責人。

三、   學生活動結束後應提交活動報告、經費執行說明書以及活動支出之全部單據。

第九條

申請本原則第三條所定各款學生活動經費之補助者,應於本會公告申請期限內(原則上每學期兩次),提出活動計畫書及預算細目,供本會審查。

提出前項申請者,應派代表列席本會說明。

本會對於第一項申請案,應以書面並附理由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第十條

經本會決議補助之學生活動,申請者不得另向本院以外任何單位、廠商、補習班或個人,徵求廣告、募款或捐款之贊助。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會從原決議補助額度中,扣除其他單位或人贊(補)助之數額後,只補助其餘額部份。

第十一條

例行性學生活動經費之補助,得經本會主任委員之同意,先行申請預支款項,再交本會追認之。

第十二條

每學期導師費如有剩餘,得由院長統籌規劃用於本院圖書期刊、教學及學生學習相關設備之購置。 

第十三條

本原則經本會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表格名稱 功用
學生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書 各項獎學金無專用表格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