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2

2020達勝中嘉獎學金 (申請及相關資訊)

一、設置宗旨:達勝集團及中嘉集團為培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下稱本院) 學生赴美一流大學攻讀之財經商事實務菁英,特設置本要點;且將持續尋求與其他組織之合作,極大化本獎學金之效益。

二、申請時間:除108年為48日至423日外,其餘年度為每年35日至320日。

三、申請資格: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本院學士班畢業生,未繼續攻讀任何碩士班者。

()本院學士班畢業生,現為本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在學生而未畢業者,以商事法組及經濟法組為限;經濟法組應以專攻商事財經法為限。

()本院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畢業生,其論文題目需與商事財經法直接相關。

()本院學士班畢業生現就讀或畢業於外校碩博士班者,準用()()之規定;該校組別名稱若有不同,則性質應屬相同。

四、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備置下列文件,並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將PDF檔及Word檔併寄至 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信箱,寄件主旨應載明:「申請達勝中嘉獎學金」,並應於寄件後以電話 (+886-3366-8900) 確認,且取得電子郵件確認函後始可認為完成申請流程:

()個人履歷(中文、英文,各以A4 1頁為限)

()Statement of Purpose (英文),以800字為限

()語言考試成績(TOEFL不低於100分或IELTS不低於7.0)

()外國大學LL.M.學程或J.D.錄取證明(原則以附件一所示學校為主)

()其他相關優異表現及其證明文件(例如律師執照)

五、審查方式及程序

()審查程序: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書面審查,第二階段為面試。

()審查委員會:由5名審查委員組成。達勝集團指定3(至少包括1名實務界人士,該實務界人士之執業領域需與併購或資本市場直接相關),另2名分由本院院長及本院商事法學中心推選之專任教師擔任之。委員會採合議制。本院院長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進行書面審查。

()審查程序:

  1. 本院院長除108年應於515日前召開審查委員會外,其餘各年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2. 108年度應於5月底前通知第二階段面試外,其餘各年度應於每年4月中旬通知第二階段面試。於第二階段面試開始前,允許申請人補件「外國大學學程或錄取證明」
  3. 108年度應於610日前公布獲獎人名單外,其餘各年度應於每年510日前公布獲獎人名單。

六、其他條件

()申請人如於達勝集團服務並獲推薦者,得免參加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直接參與面試。

()本獎學金分為全額新台幣300萬元及半額新台幣150萬元獎學金,由審查委員會依申請人之條件及情況決定給予之金額。若獲獎人有取得其他任何政府、私人組織或其他之留學獎學金或任何形態之金錢留學補助,與本獎學金合計超過新台幣300萬元者,本獎學金實際發放數額將以補足至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

()發放時程:

1.LL.M.

(1)第一期獎學金:於入學時發放50%之獎金

(2)第二期獎學金:於春季學期開始時,將其所擬修習之春季課程清單併同秋季修課紀錄、修課成績單,經審查委員會確認其所修課程符合下列()之規定後,發放30%之獎金

(3)第三期獎學金:於取得學位時,提供全學年之修課紀錄及全學年成績單,經審查委員會確認其所修課程符合下列()之規定後,發放20%之獎學金。

(4)所撥款項以扣除匯費後為準。

2.J.D.

   獎學金於入學時發放50% (第一期獎學金)、第二學期開始時發放50% (第二期獎學金)。獲獎人於請領第二期獎學金時,應提供當學期之註冊相關文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核無誤後發放。所撥款項以扣除匯費後為準。

()LL.M.學程修課限制:獲獎人於LL.M.學程中,其80%所修學分,需與下列領域相關:

  1. 競爭法 (Antitrust and Competition Law)
  2. 契約及商事法 (Contracts and Commercial Law)
  3. 公司及證券法 (Corporate and Securities Law)
  4. 企業法令遵循及監理 (Corporate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5. 智慧財產權及資訊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Law)
  6. 商業交易 (Transactional Law and Business)

()獲獎人能準時修畢課程且成績優秀、表現良好時,達勝集團將盡力協助獲獎人於海外取得法律事務所之實習資格。

()獲獎人學成返臺時,應回校分享申請本獎學金及留學、實習之經驗;於海外就學或就業期間也應發揮利他精神,於學業或生活上協助其他獲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