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修課程學分異動

選修科目中20學分限選本系課程,須含一科2學分課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或「專題研究」之課程。 106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除本院之必修課程及「法律實習一上、下」之選修課程須取得上下學分才計入畢業學分外,凡「上」、「下」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者,該學期之成績計入畢業學分。 106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選修科目中20學分限選本系課程,須含一科2學分課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或「專題研究」之課程。

101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司法組同學修習B群組之「行政法專題討論」或「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者,已先滿足B群組五科目中必修一科目之規定。但其須再選修該五選一科目中之其他科目,或另再選修一科本系開設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或「專題研究」之課程,始能滿足畢業學分規定。

106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新增「法律史」抵用課程:「日治時期法律史專題討論」、「批判法律史專題討論」、「美國法律史文獻選讀」、「西方法治思想史」(不可重複抵用於「法理學」)、「法與歷史及傳統專題研究」。

新增行政法進階群組」課程:「工程與法律地方自治法」

新增實體程序綜合研討群組」課程:「民事審判實務最近刑事判決研究」

101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102學年度起「勞工法」停開,改開設「勞動法」,僅課程名稱異動,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勞動法替代之。 101()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102學年度起「社會學丙上、下」停開,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社會學甲」替代之,多餘學分可計入一般選修。 101()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獸醫法規與倫理」自102年學年度起不採計為本系選修學分。 102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102學年度起部分必修課程學分異動,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若尚未修習下列必修課程,替代方案如下: 
1、102學年度起「民法總則」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總則」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2、102學年度起民法債編總論一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債編總論一」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3、103學年度起民法債編各論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債編各論」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4、103學年度起民法身分法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身分法」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5、103學年度起民法物權由4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物權」並加上任一門本系選修課程替代之,多餘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6、103學年度起民法債編總論二由2學分改為3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3學分之「民法債編總論二」替代之,多1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7、103學年度起「法律史」由3學分改為2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2學分之「法律史」加上2學分之「華人法律傳統專題討論」替代之,多1學分計入系內選修。 
8、103學年度起「票據法」停開,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票據及支付工具法替代之。 
9、103學年度起法理學由4學分改為2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應以2學分之「法理學」加上2學分之「西方法治思想史」「法理學經典選讀專題討論」替代之。

101(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刑事訴訟法上」和「刑事訴訟法下」101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停開。改開設一學期4學分授畢之「刑事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上」和「刑事訴訟法下」得以「刑事訴訟法」替代。 
2、只修習過「刑事訴訟法上」或「刑事訴訟法下」,須再修習「刑事訴訟法」,多餘之2學分計入系內選修學分。
101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自101學年度起,修習「新生專題」課程計入畢業選修學分。 適用於101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獸醫法規與倫理」自99學年度起採計為本系選修學分。 100學年度起在學學生均適用
服務課程限修本系所開授之課程,轉系生轉系前已修習之服務課程一除外。 適用於9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財法組: 
土地法規一二由B群組必修改為選修
適用於9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司法組: 
非訟事件法、民事審判實務由必修改為 D 群組(43)必修之一; 
破產法、強制執行法由選修改為 D 群組(43)必修之一
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法學組、司法組: 
國際私法由必修改為選修
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財法組: 
預算法一二、土地法規、公司法專題討論、大陸稅法一二、證券交易法與刑法專題一二 
由選修改為 B群組必修之一
適用於97學年度起在學之學生
經濟學甲上下替代經濟學一二 96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均適用
經濟學一二替代經濟學乙上下,替代科目不限開課院系,多餘學分計入一般選修 適用95學年度及之前入學學生
經濟學乙一二替代經濟學乙上下 適用於95學年度及之前入學之學生
A群組中修習經濟學一、二作為必選者,4學分計入必修學分,多餘之2學分計入一般選修學分。 適用於9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增加必修「行政救濟法」,2學分。 94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得計入選修學分。 適用於94年度起入學學生
財法組: 
環境法由選修改為B群組必修之一
適用於94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財法組: 
環境法、財稅法一二由選修改為B群組必修之一
適用於93學年度入學學生
法理學自94學年度起改為大三必修,並改為學期學分制。  
法律史於94學年度起改為三學分 93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93學年度起,國私改為一學期2學分。  
債總一、二修課規定修正:「需先修畢民法債總一後,始能修習債總二,但經授課教師同意者,不在此限。民法債總一、二皆 修畢,始計入畢業學分。」( 93-1-3系務會議 )  
92學年度以後入學者,本系選修20學分中必含一科2學分課程名稱末為「專題討論」之課程。  
「民商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刑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公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三必選一,2學分 91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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