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訊

為促進國際學術交流,本院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人申請與接待辦法,符合資格之教授、研究人員或公務人員,得依辦法提出申請。擬申請本院訪問學人者,應備妥訪問學人申請表、資格證明、研究計畫及本院專任教師推薦信,寄送至本院。訪問學人來訪期間,生活與工作所需之學校資源或日常所需資訊,包括銀行、交通資訊等,可參考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提供之資訊。自103學年度(2014年8月1日)開始, 校方及院方將分別收取服務費,並請注意,收費標準如下:

**注意:並非與本院簽訂交流協議之學校,即可免除校行政費用,仍須依合約辦理。

1.校方:所有境外學者來校訪問研究須納入訪問學者計畫並依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收取費用:

身分別 費用
交換學者 依簽訂之交換教授合約辦理。
非交換學者 1-14日:新臺幣6,000元15-30日:新臺幣10,000元31-90日:新臺幣15,000元91-180日:新臺幣26,000元181日-一年:新臺幣46,000元

所有費用屬單次姓收費,且不予退費,請於訪問期開始的三十天前提出申請。

* 凡申請接機、申辦保險及辦理停車證者,皆須自費;若識別證因損毀或掛失須補辦,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150元。

因本校訪問學者計畫線上繳費系統尚未開通,故請學者抵臺後,前往本處領取繳費單,本處將協助您至出納組完成繳費。 在此提醒:本校出納組僅收取現金,倘造成不便,請見諒。

訪問學者享有許多權益,包括進出相關系館、臺大圖書館以及綜合體育館的通行證。訪問學者可以與在臺大的接待單位詢問以便進行安排,然而訪問學者資格並不保證提供個人研究室或工作空間。

 

2.院方:根據法律學院104-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紀錄,辦理入台證需收1500元服務費(含入台證規費),中途有行程變更或遺失需補發之情事者,需再繳納750元費用。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人申請與接待辦法

 法律學院_訪問學人申請表(中).DOC      法律學院_訪問學人申請表(中).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