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7

博士班修業規定

以下為簡要敘述,詳細規定依本院院網系法規 2-3-6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博士班學則」,請務必詳閱。詳見:http://www.law.ntu.edu.tw/index.php/%E7%B3%BB%E6%B3%95%E8%A6%8F,依法律學院公告之規定為準。

一、延請指導教授
1. 應於入學第二年開學後兩個月內申報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至遲不得逾提出學位考試前一年申報。

2. 本系博士班學生應洽請本院教師為指導教授,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

3. 如有特殊理由擬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除該兼任教師曾任本院專任教師者外,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經課程委員會同意。

文件 博士班惠請指導同意書
博士班洽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申請書 
博士班延請外組教授指導申請書

二、學分要求
1. 最低應修習18學分,但非U字頭之學士班課程學分、第二外國文學分、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學分及博士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
2. 第二外國文相關規定如下:
(1)應符合下列各款第二外國文學分規定之一:
 a. 通過本校第二外國文免修甄試者。
 b. 修習本系開設之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其中之一課程一學年,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
 c. 至大學部修習德文、法文或日文二學年以上,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
(2) 入學前於大學部時曾修習德文、法文或日文課程,且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得視其修習之學年數申請抵免一學年或二學年。於大學部或碩士班 期間曾修習本系開設之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課程,且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亦得視其修習學期數申請抵免一學期或二學期。
(3) 外籍生不適用該條規定。
3. 得修習外所相關課程,以4學分為上限,且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及與其所提論文內容有密切相關者。
4. 修習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8學分為上限,修習非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4學分為上限。

文件 博士班修習外所課程惠請指導教授同意申請書

三、學科考試
1. 申請期限:每學期期中考週前提出。
2. 檢附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各一份。
3. 由其指導教授就本系開設之研究所課程指定兩科,作為學科考試科目。

文件 博士班學科考試申請書

四、博士候選人
提出博士候選人評審申請時,應備齊下列文件暨相關說明,向本系提出:
(1)博士班歷年學業成績單;
(2)洽請指導教授之紀錄;
(3)通過學科考試之證明;
(4)就讀本系博士班期間發表論文之紀錄,並附各篇論文書面,及應符合下列要求: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至少二篇有實質論點之論文;或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至少一篇有實質論點之論文,以及發表至少一篇學術研討會論文;
(5)出席本系博士論文研討會之紀錄;
(6)參與本院主辦之學術活動,在學期間參與次數達10次以上;
(7)指導教授對於申請人之博士論文計畫之具體評估。

五、論文計畫審查之申請

自94學年度起入學者,須提出以下證明:

1.曾於有審稿機制之學術刊物發表論文二篇之證明;其中至少一篇需發表在 列入 TSSCI、THCI、SSCI、SCI 或 A&HCI 名單中之學術刊物。

2.提出實際協助教學或研究證明,由開課教師提出,不限於擔任本校TA。

 

六、論文計畫審查
1. 應於舉行學位考試前一學期向本系申請論文計畫審查。
2. 系方於收到論文計畫書後,應由指導教授邀集系內、外各一位相關專長領域之教師組成指導委員會,就博士論文計畫進行實質審查。
3. 博士候選人應依據指導委員會之審查意見撰寫博士論文初稿。

文件 博士論文指導委員會惠請指導同意書
博士論文計畫審查意見表

七、初稿審查
1. 自94學年度起,博士候選人應於擬畢業之該學期正式上課日起(含)五個上課日內,繳交經指導教授同意之論文初稿審查本2冊至系辦公室,並應提出5000字左右之摘要電子檔。
2. 於收到論文初稿及摘要電子檔後,由本系召集指導委員會,決定初稿審查委員二人審查。指導委員會應依據論文初稿審查意見及本系教師意見,決議得否進行學位考試。

 

3. 94學年度前入學者,由本院課程委員會建議適當審查人選,由系主任洽聘之。

八、學位考試
1. 申請
 (1)時間:上學期11月30日前;下學期4月30日前。
 (2) 請上本校myNTU網站學位考試申請系統申請,並列印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名,併同歷年成績單繳交至系辦公室。

2. 論文研討會
 (1)時間:上學期12月15日前;下學期5月15日前。
 (2)應於論文研討會舉行時間前二周提出論文研討會公告,並於論文研討會結束後繳交論文研討會紀錄表(必須附上計有七個以上參加者簽名),以及一頁以上的Q&A紀錄。

3. 提出考試委員建議名單
 時間:上學期12月15日前;下學期5月15日前提出,俾便提系務會議通過。

4. 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一周至系辦公室領取聘書及邀請函(免費停車用),連同口試本一起致送給口試委員。

5. 考試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考試當天請委託專人至系辦公室向助教領取收據、口試委員口試費及成績單,而論文審定書請自行準備。

6. 若不及於校定考試時間內舉行,請撤銷考試。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視為一次不及格。

7. 口試完畢但不於本學期畢業者,請填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由指導教授簽名後繳至系辦公室。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亦請勿繳交論文至圖書館及勿上傳檔案。

8. 論文繳交及離校手續
(1)本系博士班學生如欲以英文或其他語文撰寫論文時,應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交中文摘要。
(2)學位考試結束後,於校方規定期間內將論文電子檔上傳至圖書館網站,並繳交紙本(精裝2本,平裝1本)至圖書館。所有手續皆辦妥後(含繳交論文研討會紀錄、研究室鑰匙、退宿等),即可至教務處研教組領取畢業證書。
(3)通過學位考試之博士生,於畢業該學年第二學期校方舉辦之畢業典禮均可上台接受撥穗,請注意系辦公室通知。
(每學期時間略有不同,請注意學期初由系辦公室發送之E-mail。)

文件 博士班學位口試委員建議名單
博士班論文研討會公告檔
博士班論文研討會紀錄表
博士班口試委員邀請函(請自行填寫,系主任處留白由助教蓋印)
博士論文審定書
博士班撤銷考試申請書
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
博士論文以外語撰寫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