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系、輔系、雙主修修業規定

壹、輔系應修學分

102(含)學年度起核准輔系之應修學分:申請核准學年度之本系系訂必修科目(63學分)中任選24學分
101(含)學年度以前核准輔系應修學分(如下表):
 
最低修習學分總數  24
 必修科目

憲法4學分
民法總則4學分
民法債編總論一4學分
民法債編總論二2學分
刑法總則一3學分
刑法總則二3學分

(以上合計20學分)

※因102學年度起必修課程學分異動,以致必修課程學分數不足者,需修習下列選修科目補足最低應修24學分

 選修科目

民法物權4學分
民法身分法4學分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3學分
票據法2學分
保險法2學分
海商法2學分
民法債編各論4學分
刑法分則4學分 
行政法4學分

(以上任選4學分)

 
 

貳、雙主修應修學分

申請所核准學年度之組別之系定必修科目

請參考網頁 學士班-修業規定 (必修學分表)

※104(含)學年度起經核准雙主修本系者,應修滿本系系訂必修科目及系訂選修科目12學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