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訊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學分修習相關規定 (98.6.13 修正) New

洽請指導教授事宜 (97.10.8 修正)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事宜

承認外所學分申請書 (檔案下載)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學分修習相關規定

95.10.25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0.8所務會議修正1條第2項第1

98.6.13修正必修課程總表

一、碩士班研究生畢業應修最低學分96學分,共分為兩部分:

(一)必修學分50學分。

(二)選修學分46學分。

1.本院所開碩士班課程至少20學分。其中至少6學分為本院所開跨科際領域課程,且至少10學分為法律系碩士班所開M字頭課程(含跨科際領域課程)。

2.可選修本院專兼任教師在法律系學士班開設之課程,但以22學分為限。

3.修習外系所(不含法律系碩士班)所開課程合計不得超過12學分。(且須符合第三點之條件)

4.修習與必修學分相同名稱之課程不得列入選修學分。

5.法律系碩士班所開課程,經所務會議同意,並報院務會議同意後,得列為本院所開跨科際領域課程。

(三)另外需撰寫碩士論文。

二、碩士班研究生選修指導教授於碩士班所開之同一課程,以四學期、8學分為限。選修非指導教授於碩士班所開之同一課程,以二學期、4學分為限。

三、碩士班研究生可於所提論文相關範圍內修習外系所(不含法律系碩士班)所開設之相關課程,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得超過12學分。

(二)須與其所提論文範圍內容有密切相關者。

(三)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四、碩士班研究生第一學年上學期至少需修習「憲法、民總、刑總一」三科共11學分,下學期至少需修習「刑總二、行政法」共7學分。(自96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必修課程總表:

科目

名稱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上學期

下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憲法

4

4

 

 

 

民法總則

4

4

 

 

 

民法債編總論

6

3

3

 

 

刑法總則

6

3

3

 

 

民法物權

2

 

2

 

 

民法債編各論

4

 

4

 

 

行政法

4

 

4

 

 

公司法

4

 

 

4

 

票據法

2

 

 

2

 

刑法分則

4

 

 

4

 

民事訴訟法

6

 

 

3

3

刑事訴訟法

4

 

 

2

2

必修學分總計

50

14

16

15

5

 

備註:

1.   93學年入學之學生應補修民法導論者,得補修民法總則抵充之。

2.   93學年入學之學生應補修債總上或下者,修習債總一視為補修債總上,修習債總二視為補修債總下。

3.   93學年入學之學生應補修刑總上或下者,修習刑總一視為補修刑總上,修習刑總二視為補修刑總下。

4.   93學年入學之學生應補修商事法一、二者,得分別補修公司法、票據法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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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請指導教授事宜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洽請指導教授辦法

96.5.30所務會議通過

96.10.17所務會議增訂第2條之1

96.12.12所務會議增訂第2條之12

97.10.8所務會議修正第2

第一條 (指導教授之洽請)

研究生應洽請本院專、兼任教授為其指導教授。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

第二條 (非本院教師共同指導之洽請)

如因論文題目之需要,經本院指導教授同意,得另委請非本院之專、兼任教師共同指導。

第二條之一 (洽請指導教授時限)

研究生至遲應於入學第二年當年度731日前決定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

本條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

第三條 (參加學位考試時限)

研究生向本所提出指導教授同意書後至少二學期,始得參加學位考試。

第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自938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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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事宜

96.12.12所務會議通過

一、   申請:

1.      期限:上學期 11/30前,下學期4/30前。

2.      手續:繳交申請書(info網站線上申請、列印後請指導教授簽名。網址:http://info.ntu.edu.tw)及歷年成績單(修習外所學分12學分以上者,請附承認外所學分申請書)。

二、    初稿:

          碩士論文初稿,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後自行交給指導教授。

三、   口試本:

          碩士論文口試本,應於學位考試前自行交給指導教授。

四、   論文研討會:

1.      期限:上學期 12/15前,下學期5/15前。

2.      手續:繳交研討會時間公告(與申請書同時繳交)、繳交研討會會議紀錄(不含學生及指導教授至少需5人參加)。

五、   考試委員:

1.      申請於本學期舉行學位考試者,於提交論文初稿後,將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之「考試委員建議名單」,送請所長確定。

2.      期限:上學期12/31前,下學期5/31前。

3.      手續:繳交學位考試委員推薦名單(需請指導教授簽名)、確定口試時間、地點、致送口試本、口試時間通知書(校外委員聘書請向助教領取)。

4.      碩士學位應延請考試委員三至五人。(考試委員之資格,請參閱教務章則選輯中之「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五條之規定。)

六、   考試日期:

1.      期限:上學期1/31前,下學期6/30前。

2.      手續:準備口試當天表格(口試委員簽名單一份、口試委員評分表一人一份)、向助教領取口試當天所需文件。

七、   撤回學位考試:

1.       期限:上學期1/31前,下學期6/30前。若未撤銷,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

2.       手續:繳交撤回學位考試申請書

八、   離校及繳交論文

1.       期限:上學期1/31前,下學期7/31前。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2.       手續:論文摘要建檔並上傳全文(http://etds.lib.ntu.edu.tw),繳交論文。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之用,詳細規定請參見
本所所辦公告